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规章 第四节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二章 规章 第四节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七条 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具体办理规章备案手续。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