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规章 第三节 审查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二章 规章 第三节 审查 第三十九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完成对规章立法复核稿的审查修改工作后,形成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