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进出口企业、单位)的下列进出口活动实施稽查:
进出口申报;
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
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其他进出口活动。
进出口申报;
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
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其他进出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