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实地查看、走访咨询、书面函询、网络调查和委托调查等方式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开展贸易调查,收集下列信息:

政府部门监督管理信息;

特定行业、企业的主要状况、贸易惯例、生产经营、市场结构等信息;

特定商品的结构、成份、等级、功能、用途、工艺流程、工作原理等技术指标或者技术参数以及价格等信息;

其他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等应当配合海关贸易调查,提供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