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稽查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
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
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
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