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海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