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当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海关可以对相应货物存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