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并且不得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