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