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