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程序和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程序和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企业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申请调整信用等级,还应当同时提交已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消除的,海关不予调整信用等级: 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不实的; 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的; 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