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调整信用等级:

因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六个月的;

因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三个月的。

失信企业一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海关按照常规企业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