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海关拟认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以及列入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海关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海关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核实,企业提出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