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程序和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程序和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认证并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的认证时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企业在认证期间被海关实施稽查、核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被海关立案调查的,相关稽查、核查及调查时间可以不计入认证时限。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