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1年的;

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6个月的;

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3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