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