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海关拟认定失信企业决定或者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书面提出。

海关应当在20日内进行核实,企业提出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