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海关在作出认定失信企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企业拟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海关拟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告知企业列入的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移出程序及救济措施。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