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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走私行为及处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第五条 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第六条 对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所为的走私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 第七条 为走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比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从轻处罚。 第八条 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二条 目录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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