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所为的走私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

知情不报并为走私人提供方便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