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