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8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 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品名由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由海关总署公布。 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的品名,由海关总署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