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放纵走私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务院…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三十四条 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