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二十九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