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1992年9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36号)、1997年4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