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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海关实施报关员注册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按照海关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将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1992年9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36号)、1997年4月8日公布… 附件:1. 报关员注册申请书(略) 2. 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书(略)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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