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