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报关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报关员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