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报关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2000元以下罚款: 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海关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