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号(2026年)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号(2026年) 8. 8. 境内段涉及多程运输的,按照上述第4、5项要求分段传输相关信息。 五、 多式联运货物运输过程中应施加封志,联运经营人在联运过程中应保持封志完好。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境内运输方式为水运或铁路的多式联运货物,商业封志完好的,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需施加海关封志的,应由货物所在地海关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施加。 六、 境内运输服务由同一联运经营人提供,且换装时涉及铁路运输的,经海关同意,换装作业可以在非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开展,并由联运经营人传输到货、离场信息,海关可以派员监装监卸,必要时可以对货物进行抽核。 七、 信息变更、删除。 (一) 变更、删除多式联运申请单的,联运经营人应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申请。 (二) 变更境内物流信息的,应由联运经营人或受委托地的代理企业向收到最近一程到货信息的海关申请。 (三) 变更出境物流信息的,应由联运经营人或受委托地的代理企业向出境地海关申请。 (四) 拆分多式联运申请单中的进口货物提(运)单或出口货物多式联运分单、变更货物件数重量的,联运经营人应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申请。 (五) 货物因故需要更换集装箱或商业封志的,联运经营人应通知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并在海关监管下办理换箱、换封手续。 (六) 到货、离场信息异常的,联运经营人或场所经营企业收到海关通知后,应及时向货物所在地海关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海关变更多式联运申请单电子数据或删除重发到货、离场… (七) 多式联运经营人及代理企业的代理关系可以变更或补充。 八、 货物在多式联运申请单放行后取消出口的,无需运输返回启运地。联运经营人应在相关货物报关单撤销后向启运地海关申请办理多式联运申请单办结手续。 九、 本公告涉及用语的含义。 本公告自2026年1月27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7号附件内容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附件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 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表 2. 进口货物多式联运申请单数据项 3. 出口货物多式联运申请单数据项 4. 到货信息数据项 5. 离场信息数据项 6. 出境物流信息补充数据项 7. 境内物流信息变更数据项 8. 拼箱报告数据项 9. 落货申请数据项 10. 提(运)单拆分申请数据项 11. 代理企业变更数据项 12. 进出口多式联运货物报关单、多式联运申请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填制规范 7.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