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号(2026年) (六)

(六) 到货、离场信息异常的,联运经营人或场所经营企业收到海关通知后,应及时向货物所在地海关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海关变更多式联运申请单电子数据或删除重发到货、离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