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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2010年)
  3. 3.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4.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2010年) 三、

3.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三、 关于《办法》第二十四条外发加工问题

(一) 外发加工货物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金额以外发加工货物所使用的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为基础予以确定。 (二) 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是指直接出口至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或者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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