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第三条 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四条 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海… 第五条 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承担各项义务… 第六条 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按本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 第七条 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藏匿不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第八条 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自旅客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下同)运进。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时,连同已经放行的行李物品… 第九条 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旅行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由旅客复带出境或进境。海关依照规定凭担保准予暂时免税放行的其他物品,应由旅客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进出… 第十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和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逾期3个月(易腐及易失效的物品可提前处理,下同)未办理海关手续的物品,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内逾期3个月无人认… 第十一条 旅客携运属下列情形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予以退运或由旅客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物品所有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旅客应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依照本办法和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其他管理规定,办结物品进出境的海关手续。 第十三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和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其他管理规定免税放行的物品,自物品进境之日起2年内,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的,应向海关申请批准并按规定补税。 第十四条 进境旅客携带“境外售券、境内提货”单据进境,应向海关申报,海关办理物品验放手续时,连同其随身携带的实物合并计入有关征免税限量。 第十五条 涉及特定地区、特定旅客和特定物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依照本办法的原则制定,经海关总署批准后,予以公告实施。 第十六条 进出境旅客未按本办法或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其他管理规定办理进出境物品的报关、纳税以及其他有关手续的,有关物品不准进境或出境。对违反本办法并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