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旅客携运属下列情形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予以退运或由旅客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物品所有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不属自用的;

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

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

未办理海关手续的;

未按章缴税的;

根据规定不能放行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