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和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逾期3个月(易腐及易失效的物品可提前处理,下同)未办理海关手续的物品,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内逾期3个月无人认领的物品,均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一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