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和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其他管理规定免税放行的物品,自物品进境之日起2年内,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的,应向海关申请批准并按规定补税。

按规定免税或征税进境的汽车,不得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在汽车运进使用2年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其中免税运进的,应按规定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