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及“零关税”进境商品监管暂行办法(202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岛内居民每人每年免税购物额度、购买商品范围、购买次数和数量限制、提货方式等,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严格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规定的销售对象、商品清单、免税限额等销售“零关税”进境商品。
“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严格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规定的销售对象、商品清单、免税限额等销售“零关税”进境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