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及“零关税”进境商品监管暂行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岛内居民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后退货的,“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按海关要求办理入库手续。

需要换货的,“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确保退回商品与更换的“零关税”进境商品品名、货号、规格型号等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