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及“零关税”进境商品监管暂行办法(202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岛内居民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证一致性验核。
“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在销售场所按规定确认购买人符合购物资质要求后销售“零关税”进境商品,并实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交易记录、人证信息验核一致、支付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在销售场所按规定确认购买人符合购物资质要求后销售“零关税”进境商品,并实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交易记录、人证信息验核一致、支付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