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离岛免税商店将免税品销售给规定范围以外对象的,或者超出规定次数、品种、数量或者金额销售免税品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3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同时,离岛免税商店还应当按照进口货物补缴相应税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2005)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