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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对洋浦保税港区与境外

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八条 依法需要检疫的进出境货物,原则上在口岸监管区内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实施检查。经海关批准,可在洋浦保税港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实施检查。 第九条 洋浦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明确规定或者涉及安全准入管理的除外。 第十条 洋浦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属于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范围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海关径予放行。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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