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202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依法需要检疫的进出境货物,原则上在口岸监管区内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实施检查。经海关批准,可在洋浦保税港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实施检查。

对法定检验的大宗资源性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的进境检验,应当在口岸监管区内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实施。

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