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2020年) 第五章 对洋浦保税港区国际中转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对洋浦保税港区国际中转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国际中转货物应当在三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复运出境。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