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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对洋浦保税港区国际中转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条 除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外,其他货物均可在洋浦保税港区内开展国际中转(包括中转集拼,下同)。 第二十一条 洋浦保税港区国际中转业务应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专用作业场所开展。 第二十二条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向海关舱单管理系统传输中转集拼货物的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分拨申请、国际转运准单等电子数据。 第二十三条 国际中转货物应当在三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复运出境。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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