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2020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对洋浦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五条 区内企业可依法开展中转、集拼、存储、加工、制造、交易、展示、研发、再制造、检测维修、分销和配送等业务。 第十六条 对注册在洋浦保税港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大型设备,予以保税,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异地委托监管。 第十七条 海关不要求区内企业单独设立海关账册,但区内企业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有关业务情况,能够通过计… 第十八条 海关依法对区内企业开展稽查核查。 第十九条 海关对区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的进境货物,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