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2020年) 第四章 对洋浦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对洋浦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对注册在洋浦保税港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大型设备,予以保税,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异地委托监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