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2020年) 第四章 对洋浦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对洋浦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七条 海关不要求区内企业单独设立海关账册,但区内企业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有关业务情况,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对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