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报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