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对平潭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二条 平潭内保税、减免税、退税货物销往区外,应当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从区外销往平潭的退税货物,应当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上述货物应当经海关… 第十三条 区外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平潭视同出口,海关按规定实行退税,但下列货物除外: 第十四条 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海关按照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五条 经平潭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政策项下货物符合海关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优惠税率。 第十六条 从平潭运往区外办理报关手续的货物,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其中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境环节已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环节不再验核配额…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