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从平潭运往区外办理报关手续的货物,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其中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境环节已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环节不再验核配额、许可证件。

从区外运往平潭办理报关手续的货物,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